李易桐律所律师

李易桐律所

律师
服务地区:黑龙江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公司企业

147-9800-0888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8:00-23:00)
留言咨询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被判缓刑

来源:李易桐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04
人浏览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被判缓刑


【案情简介】

本律师接受被告人刘某的委托,介入一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该案中,被告人在行驶过程中,将醉酒后冲出马路且不走人行横道的王某撞伤,事故发生后,刘某积极抢救被害人,并及时报警。最终被害人住院治疗7日后死亡,刘某因此被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承办过程】

经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辩护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对公诉人指控被告涉嫌的交通肇事罪罪名及查明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针对被告人量刑及处罚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减轻情节:

    (一)被害人有过错。

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知,被告人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害人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由于适逢事故发生时,被害人突然冲出奔过马路,并且不走人行道,刘某被清洁车挡住视线,反应不及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七款的规定,被害人具有一般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以下。    

(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刘某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及时抢救伤者,随后又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应当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自侦查阶段开始积极配合侦查人员,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未反复。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常见刑事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四)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在被害人住院后,被告人及家属一直为被害人支付医疗费。在被害人医治无效逝世后,被告人及其家属一直主动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积极赔偿,并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双方共同签订了《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还出具了谅解书。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五款第一项的规定,积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五)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保护现场、并第一时间抢救伤者,又主动拨打110报警,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交通肇事罪量刑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六)被告人系偶犯、初犯,社会危害性小。

    被告人一直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没有前科劣迹,而且本案的发生也是因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过失行为所造成,所以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并且被告人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悔罪态度良好,再犯可能性小。

二、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处以缓刑。

首先,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交通肇事部分的规定,被告人的起刑点为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结合本案的案件性质,为过失型犯罪,本案中被告人犯罪较轻。

其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再次,根据给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交通肇事部分的规定第16条,对于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悔罪深刻,望人民法院能够对其判处缓刑,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办案总结】

    在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时,在经过确认当事人的行为确实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应当着重研究,当事人的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判决结果。

承办律师:李易桐




以上内容由李易桐律所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易桐律所律师咨询。
李易桐律所律师
李易桐律所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3591人好评:25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181号盟科视界9A12层
147-9800-0888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易桐律所
  • 执业律所: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301*********53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黑龙江
  • 咨询电话:147-9800-0888
  • 地  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181号盟科视界9A1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