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长贵律师

宋长贵

律师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企业,综合

合同中约定管辖权中的五个只能和不能

来源:宋长贵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3
人浏览

合同中约定管辖权中的五个只能和不能

    五个只能和不能
    一是只能约定一审法院,不能约定二审法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确定后,二审法院则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当然确定。
    一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上诉的,只能上诉至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而不得向其他法院上诉。
    二是只能约定有联系的法院,不能约定无联系的法院。根据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的管辖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超出该范围任意选择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只能约定一个法院,不能约定多个法院。所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确定、唯一。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
    案例二中的管辖法院条款之所以无效,是因为赵某约定的法院既有原告所在地又有被告所在地,不符合明确、唯一的要求。再例如在合同中约定由“甲方住所地法院和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应认定是约定了两个以上法院管辖,该约定无效。
    四是只能明确约定,不能模糊约定。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必须是明确的。如有的公司约定“在甲方所在地按照合同法处理”。其本意是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但是“按照合同法处理”的方式有多种。
    对方提出管辖异议后,法院认定异议有效,则裁定移送管辖。其实,该公司完全可以约定发生争议“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是只能以书面约定为准,不能以口头约定为凭。约定管辖法院是要式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是在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法院,仅口头达成协议,即使对方予以认可,在没有签订书面约定管辖协议的情况下,该口头约定仍不能采用。

    免责声明:本平台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不提供任何保证,仅作参考。文章转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以上内容由宋长贵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宋长贵律师咨询。
宋长贵律师
宋长贵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219人好评:1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上海浦东新区周康路26号周浦万达广场E座1911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宋长贵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9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 地  址:
    上海浦东新区周康路26号周浦万达广场E座191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