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长贵律师

宋长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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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企业,综合

企业开具阴阳发票的相关法律风险及防范

来源:宋长贵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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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发票就是在存根联上显示的金额大于或小于付款方接受联,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谋取商业利益。这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既损害了相对方的利益,也存在因虚开发票触犯刑法的风险。这里与大家一同探讨开具阴阳发票潜在的法律风险,希望引以为戒。

1、开具阴阳发票易引起公司与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纠纷,需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及商业名誉受损

在日常商业活动中,企业应支付的管理费用或提成经常是根据企业的营业额进行结算。如果发票记载数额不一将可直接影响营业额的计算,这种商业失信行为属于严重违约行为之一。同时,合理合法使用票据也是承包合同中常见的义务内容,一旦发包方发现承包方非法使用票据,也可诱发对方提起违约责任之诉。届时,企业不但需返还对方应得的款项,还需额外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及一系列的诉讼成本。

2、阴阳发票涉案金额过大甚至会被以逃税罪、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开具阴阳发票的行为违反了《发票管理法规》,若造成企业少缴税且案涉金额不大,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处理。因此,一旦案涉金额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底线,则案涉人员将可被追究《刑法》第201条规定的逃税罪,案涉单位还可能承担双罚制度下的罚金责任。

3、开具阴阳发票不但致企业利益受损,且容易滋生商业贿赂的现象

双方企业员工有时为捞取“好处费”,“灵活”处理开具阴阳发票的行为。如对于开票企业员工,其迎合收票企业的要求故意篡改票据业务内容或金额,以便对方能报销。而对于收票企业的员工而言,其对开票企业开具阴阳发票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简介协助开票企业不缴或少缴应缴税款。双方员工所收取的这类好处费,都是账外暗扣,属于商业贿赂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这不但严重损害了企业自身的利益,也助长了企业间相互贿赂的不良风气。


【律师支招】

1、完善票据管理,企业对进行实际开票的人员应特别授权,无权之人不得擅自开票,保证发票开具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不开阴阳发票。

2、签订合同时约定特定违约条款,利用合同有效约束票据管理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违约责任需要区分是针对整份合同还是针对特定的合同义务。对某些对整份合同履行起关键性作用的特定义务,建议违约责任与特定的合同义务相挂钩,且制定尽量详细的责任条款。

3、  定期对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票据知识及风险防范意识。

4、 企业在交易活动中应选择诚实的交易伙伴及加强防范商业贿赂问题,从企业外围杜绝开具阴阳发票的机会。

来源:《从败诉案件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主编:邓海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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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宋长贵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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