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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应赔偿交强

来源:刘洋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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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应赔偿交强险

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应赔偿交强险。因为机动车责任事故强制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切实有效的救济,保险公司不能以机动车方的司机无相应资质驾车为由规避自己的赔偿责任。未取得驾驶资格包括驾驶人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和没有驾驶证两种。

   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是针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一种保险。交强险是一国或地区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车祸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属性。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交强险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即被保险人不限于在保险单上的显名的人,只要被保险的机动车肇事,保险公司在一般情况下就需赔偿,对于驾驶车辆的人是否被保险人在所不问;而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我国交强险实行的是分项责任限额制,目前的限额标准是,每次交通事故,死亡伤残责任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责任限额2000元。除法定免责事由外,只要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要在责任限额内予以完全赔偿。 

  我国规定交强险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法定免责事由,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即保险公司的法定免责事由仅为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中国保监会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对交强险进行了详细规定,这成为各保险公司制作交强险格式保险合同的依据。但《条款》第一条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即条款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制定,不应与上述法律法规相抵触。 

   在保险合同第九条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限额内进行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交通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此约定与《条款》第九条相一致,但与《条例》的规定并不一致。《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很明显《条款》和保险合同都刻意回避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具体到本案中,即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即受害人的其他损失保险公司仍应赔偿。 

  《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保险合同第八条的约定与《条款》一致,按照合同上下文一致的解释原则,受害人除财产损失外的其他损失包括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的损失。而医疗费用本就属于被告应垫付的费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精神和目的是将本该由肇事个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扩大到社会保险机制分担,减少受害人的求偿环节,获得有效的医疗救治,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功能。因此保险行业将未取得驾驶资格作为免赔事由,不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更违背交强险制度设立的初衷。

根据以上分析,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仍应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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