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献锋律师

王献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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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刑事案件,行政纠纷

建议侦查机关讯问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同步录音录像。

来源:王献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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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是刑法规定的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是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责任主体。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有四种:1、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2年满75周岁的人;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4、又聋又哑的人、盲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除上述两种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外,侦查机关讯问其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无需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在场。

笔者认为,对于法律没有规定讯问时需要监护人在场的限制行为能力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侦查人员对其审讯时应当同步录音、录像,毕竟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精神、智力状况不同于常人,在审讯环境下所做的陈述容易引起质疑,甚至直接涉及他们的行为罪与非罪、定罪量刑的重大问题。为充分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增加司法公信力,对这类群体在讯问时,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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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献锋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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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献锋
  • 执业律所: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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