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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冯均开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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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尚未签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但自行签订或者通过房产中介机构签订的协议书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经审查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明确约定以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为买卖合同成立、生效要件的,从其约定。

出卖人转让仅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有房屋,未征得其他权利人同意,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如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在过错,或者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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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冯均开
  • 执业律所: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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