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志律师

刘德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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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债权债务,劳动纠纷,继承,婚姻家庭

浅谈 “ 套路贷 ”

来源:刘德志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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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套路贷”的一般认识

   “套路贷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温和手段,通过捏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从而骗取被害财产的一种诈骗行为。在实践案例中,其经常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来论处,由于犯罪手段众多,形式多种多样,在对该类犯罪进行定性及选择罪名时,应当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实际情况进行个案分析虽然从“外貌”上来看大致相同,但是剖丝剥茧我们会发现其中细微差别这将导致整个案件性质截然不同。近几年套路贷作为新型犯罪类型在大众面前掀起一阵阵热浪,这不得不引起全国各地有关部门的注意并相继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等,从而进一步定性“套路贷”。

   二、“套路贷”≠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俗称高利贷”)指借贷双方于银行同期利率甚至高于法定的年利率36%作为利息从而约定的借款合同虽然超出部分无效且我国法律不予保护,但是在不违背我国法定条件下的其他部分仍然是有效的(如明知借款人借款是用于诈骗、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仍出借的,我国法律对此不予保护,甚至出借人可能会承担民事、行政、刑事的法律责任);

套路贷是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行使诈骗的行为,假借借贷合同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信任将财产处分给犯罪分子,从而达到犯罪分子予以私吞,不再归还的目的。由此可见,犯罪分子从一开始就是怀着非法占有的目的去布置一场骗局,等待受害者的进入,与实质的民间借贷是截然不同的。

   三、“套路贷”的犯罪模式

1常见的犯罪模式

由于此罪的复杂,形式多样且隐蔽,犯罪主体也涉及多方人员具有共同犯罪的趋势犯罪分子通常“签订阴阳合同”和“伪造银行流水”这两种的做法为主和些其他手段(比如: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故意单方造成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恶意讨债等)进行有计划、有预谋的实施犯罪。

2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模式 

依据《刑法》第2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总结为:

1“套路贷”犯罪组织较为稳定,有明确的组织、负责、领导人员,且组织人数较多,组织骨干人员较为固定;

2组织有较为严格的纪律,分工明确,管控严密;

3该组织通过“套路贷”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4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

5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四、犯罪金额的认定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关于“套路贷”犯罪模式下犯罪金额认定,被告人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义收取的费用,均应纳入犯罪数额予以认定。除了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外,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应当计入犯罪数额,不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综上可见, “套路贷”犯罪是由不同行为人实施相关目的行为一环一环扣起来从而形成一个整体,单独计算其中一个犯罪在某一环节中的犯罪金额问题无疑是比较复杂的。从事实来看,虽然犯罪集团或共同犯罪过程是由每个成员分工实施,即使各成员在整个犯罪行为中负责不同部分,甚至某一被告参与的单个环节很可能不构成犯罪,但是他们具有共同实施整个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应当对他们参与的整个案件的违法所得承担刑事责任,不进行分段计算。同,对于“套路贷”犯罪模式下的共同犯罪主犯或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其犯罪金额应参照《刑法》总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以集团实施“套路贷”犯罪的总数额认定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按照其参与、指挥、领导的所有“套路贷”犯罪非法所得总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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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德志
  • 执业律所: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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