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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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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之辩

来源:李文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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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魏某,男23岁,宁夏银川市人,初中文化,系某市建工程公司职工,20091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捕。

公诉机关指控:200872923时左右,被告人魏某和韦某等人到兴庆区中山北街“童话”酒吧,在童话门口。被告人魏某因坐了“不准泊车”的塑料牌,酒吧保安马某上前制止,二人发生口角并厮打,魏某将马某打倒在地,后魏某乘车准备离开,被童话酒吧的保安张某、张某、于某、陈某、陈某拦住。随后马某、周某从童话酒吧出来,马某殴打魏某一拳,双方开始追打,被告人魏某与周某、张某、张某、于某、陈某、陈某进行厮打。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单刃刀向被害人韦某左颈部、左胸部、左上臂连捅6刀。韦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件争议焦点]

一是本案中魏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二是本案中韦某的死亡和魏某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律师辩护观点]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有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符,证据缺乏,罪名不能成立,魏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应属于公安机关治安处罚的范畴,不属于刑法追究的范围,理由是:

一、从庭审调查中公诉机关出示的被告人魏某、其他涉案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均不能确实、充分地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寻衅滋事罪成立的主张。公诉机关指控:马某殴打魏某一拳,双方开始追打。被告人周某、张某、张某、马某、陈某、陈晓某进行厮打。但从庭审证据来看在本案中和被告人魏某有厮打行为的仅限于特定的二个主体,一个是门迎保安马某,另一个是保安周某,而起诉书指控魏某和其他张某、张某、马某、陈晓某进行厮打没有任何一份证据能够证明公诉机关的主张。

二、被告人魏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虽以魏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的客观要件来进行指控,但根据《刑法》及相关刑法理论本案中公诉机关庭审中出示的证据不能印证魏某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从庭审中证据来看魏某的行为是在本案的最初案发阶段不够冷静和理智在保安进行语言辱骂和威胁动作后不应和保安马某发生厮打并打保安一拳,但保安马某对争执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二人被拉开后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治安处罚的处理范围,公安机关可以对违法行为人采取罚款、拘留、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方法解决。

三、被告人魏某对事后事态的发展和发生受害人韦某死亡后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从庭审调查来看魏某和门迎保安发生纠纷被拉开后,被告人魏某及受害人韦某和曹某先后两次打出租车准备离开但被童话酒吧56名保安前后二次挡住不让走,在魏某等人下车准备向童话酒吧对面撤离时被童话56名保安将韦某、魏某、曹某围住,公诉人主张保安先后向玉皇阁派出所报案几次来解决采取了合法的行为并有权拦车,魏某不等待处理而发生厮打事件责任在魏某的主张不能成立,同时公诉人的这一主张也没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任何依据,事实上童话保安仗着人多势重围住受害方并由童话保安一方马某从魏某后脑击打一拳才导致受害方回击,但案发当天的场面并不像公诉人所描述的两方开始追打:即魏某和六名保安厮打,但本案事实上场面是一面倒也就是魏某被张林某、张某、于某、陈晓某围住用脚踢魏某的头、脸、肩膀和屁股而被害人韦某遭童话保安张林某、马某殴打后竟被马某用刀残忍的杀害了。在本案中魏某先后打车两次想离开,再被拦后想撤离的做法充分证明了魏某是想避免事态的进一步升级的积极避让行为,第二次纠纷的发生是童话保安仗着人多势重在围住受害方后率先动手打人挑起事端并在当时完全站上风的情况下被害人韦某被另案被告马某残忍的杀害了。

公诉人主张被告人魏某因对韦某的死亡负有责任,但辩护人认为韦某的死亡是由马某故意杀人行为所导致的,魏某和保安马某发生争执并厮打并不必然导致被害人韦某死亡后果的发生,因为刑法上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必须是有必然因果关系,并不是普通因果关系,现辩护人引用一句民间俗语“冤有头债有主”受害人韦某的死亡理应由另案被告马某及童话的保安来负责,和本案被告魏某没有任何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处理结果]

庭审前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准许被害人韦某的父母撤回对魏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的请求。庭审后法官电话通知律师:公诉机关已于2009929日以该案的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该院撤回了对被告人魏某的起诉。之后魏某被看守所释放,至今公诉机关再未对该案重新起诉。

[律师办案心得]

一、整理思路找出争执焦点

总结自己多年工作经验我感觉律师和医生在一定程度上有很大的相同之处,他们都是在听取当事人就案情或病情的真实、客观、全面的陈述之后,对当事人的案情或病情做出一个客观全面的判断,以确定当事人的案情或病情。在律师对案请了解后即形成了基本观点:魏某的行为应属公安机关治安处罚的范畴,不属于刑法追究的范畴。

二、不要眼高手低,还要着眼扎实的基础工作

律师在到 法院查阅复制该案卷宗后即对该案卷宗进行了仔细的阅读和摘要,并形成了详细的阅卷摘要,并对本案中涉及到的众多参与人在本案中的具体实施行为逐一进行了罗列,进而确定本案中魏某实施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律师在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魏某,就本案的起因、魏某在本案中的具体行为以及被害人韦某死亡的后果是谁造成的等关键问题逐一进行了核实。在进行了上述准备工作后我感觉该案和我当时分析的一样魏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同时律师对本案也形成了一个清晰的辩护思路:即只要能论证被害人韦某的死亡后果和被告人魏某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魏某就应无罪。

三、做好铺垫,扫清外围。

律师在接到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后及时和被告人魏某的父亲进行会面和沟通,并将律师的辩护观点和形成的应首先解决好受害人附带民事赔偿问题的判断全面的给予了告知,律师强调了在该案庭审前妥善解决受害人附带民事赔偿的重要性即它是本案中被告魏某无罪的重要取前提。庭审前本律师、被告人魏某之父和被害人韦某代理律师、韦某父母的多次艰难谈判后,双方终于达成了一份补偿协议书,该补偿协议签订同时,被害方即书写了撤诉申请书和谅解承诺书,并于当天向法院予以递交。为了争取本案有个良好的结果,律师还联系了被告魏某所在单位,该单位也向法院出具了证明,证实魏某在单位和社会上一贯变现良好,从无前科劣迹。

四、围绕法理,紧扣焦点。

在法庭辩论中律师针对普通因果关系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区别及刑法因果关系的构成从理论上作了充分阐述,从而自然得出本案中魏某的行为和受害人韦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也为魏某的无罪奠定了牢固基础。该观点最终被人民法院在研究该案时予以采纳,最大限度的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办理该案最深刻的体会是律师在忙于各种事务的同时必须抽出一定的时间注重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真正成为能辨、会辩、言之有理的专家。

 

撰稿人: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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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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