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世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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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是否可以要求减少或增加?

来源:刘世宝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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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我国法律规定违约金的目的,以补偿损失为主,以惩罚为辅,因此对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可以造成的损失为标准适当进行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哦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对过高或过低的违约金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调整,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新近颁布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亦明确,违约金过高的标准时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因此,实际中可以超过损失的30%为标准确定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标准是打我那个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的违约金,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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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世宝
  • 执业律所:山东信约国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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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07*********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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