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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中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量刑区分

来源:郑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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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有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  
【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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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释义】本条是关于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如何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条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又聋又哑或者盲人,虽然生理上有缺陷,但其并未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因此,应当对其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二是对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行为人具有又聋又哑或者眼睛失明的生理缺陷,属于生理发育不健全的人,在社会生活中,接受教育、了解事物,都会受到一定限制和影响,辨认事物的能力也会低于正常人。因此,对他们的处罚要轻于正常人。但由于具有上述生理缺陷的人实施犯罪的情节,造成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以及行为人具有的生理缺陷等具体情况不同,处罚的轻重程度也应不同,因此,本条规定对“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谓“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指根据行为人的上述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是必须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的,也可以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处理这类人犯罪,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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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郑君
  • 执业律所: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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