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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的共犯如何认定?

来源:郑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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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的定义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出于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邦结伙地相互进行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径。聚众斗殴罪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犯罪,其特点包括:

一、两低一无的现象较普遍,两低一无即年龄低,文化水平低,无业;

二、再次犯罪的人员所占比例较大;

三、案件发生场所多具有公共性。   

 依据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可以将聚众斗殴罪的共犯认定归结为四点,具体如下:   

  1. 并非在任何聚众斗殴的犯罪案件中都会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形。在整个案件的罪行不太严重且首要分子只有一人的情况下,如果其他积极参加者的行为属于刑法第 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就不应认为犯罪。这样须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的人数就达不到成立共同犯罪的要求。  

  2. 2.首要分子的人数在两人以上的情况下,虽然他们在聚众斗殴罪中所起的作用会能有大小之分,但由于都属于主要作用,因而都应当认定为主犯。只是在在量刑时,仍须考虑其所其作用的差别,这是充分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3. 3. 其他积极参加者构成犯罪时,其在聚众斗殴罪中可能是主要作用,也可能是次要或辅助的作用,应当根据其实际所起作用的大小,而认定其系主犯还是从犯。不应当不加区别地一律认定为主犯,或一律认定为从犯。  

  4. 4.对参与聚众行为而未参与斗殴行为的首要分子或其他积极参加者,在排除其构成中止或预备形态的情况下,应与参与斗殴行为的其他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一起,共同对斗殴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附《刑法》常识:

《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释义内容: 第一款是关于精神病人在什么情况下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以及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如何处理的规定。本款包含三层意思:一是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其危害结果是在行为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发生的,即依法确定行为人无责任能力;二是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而不能放任不管;三是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的规定。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也为实践中对家属或者监护人无能力看管或医疗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款规定的“法定程序”是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程序。即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必要的时候”主要是指精神病人无家属或监护人看管、其家属或监护人无能力看管和医疗,或者家属或监护人的看管不足以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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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君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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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郑君
  • 执业律所: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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