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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过高的标准与举证责任的分配

来源:黄兰根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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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违约金过高的标准与举证责任的分配

 



【分析】违约金过高的标准与举证责任的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认定为违约金过高。

关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举证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主张违约金过高,应当由违约方对违约金过高进行举证。

    另外根据《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一规定,对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在违约方和守约方之间进行了分配,不仅违约方对违约金过高承担举证责任,而且守约方对违约金合理的主张也应承担举证责任。

    违约方可以就守约方因履约而能得到的利益进行举证,并与约定违约金的数额相比较,以证明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守约方就违约造成其实际损失进行举证。但此种举证责任的承担,不应苛求守约方就实际损失的数额准确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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