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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释三》关于房产分割的法律规定及律师专业解读

来源:陈义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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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释三》关于房产分割的法律规定及律师专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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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梅溪陈义律师解读:

该四条规定明确了(1)夫妻双方的赠与,在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双方未办理赠与公证的(即赠与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离婚时该财产为赠与人的财产,财产权利未发生转移。(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房屋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3)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房屋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4)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该房屋产权双方可协议处理,如协商不成,法院可判决该房屋产权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夫妻双方可将购买房屋时的出资作为债权处理。

该四条规定有力解决了(1)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约定赠与财产但未办理赠与公证,也未办理过户手续,离婚时一方撤销赠与,该赠与财产的权利归属。(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离婚时该房产的权利归属。(3)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离婚时该房产的权利归属4)贷款买房,由夫妻一方支付首付,夫妻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该房产的权利归属。(5)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该房产权利的归属及夫妻财产的处理。

    作者:南阳梅溪陈义律师  13525668560   QQ:146278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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