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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

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第2次修正。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中国施行近20年来的首次大修。该法修订后,将在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保护个人信息做了明确的规定。引进了“后悔权”制度,进一步完善“三包”制度、规范格式条款、规定缺陷产品召回、公益诉讼和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对于消费者遭遇网购陷阱、维权举证难、个人信息被泄露等诸多问题将有望从法律层面得以解决。为从根本上扭转消费者维权难提供了法律支撑,加大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并进一步强化经营者的义务,大大降低消费者的购物风险。法律快车将为大家解读最新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亮点和主要规定。

2013-11-1
新消法全文

新消法全文 315实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修订后,于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实施。新消法结合我国消费者法律行为的实践,让消费者在“冷静期”内可以使用“反悔权”,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受到新消法约束,消协可以公益诉讼,排除了消费者解决耐用商品等争议的举证障碍,严格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增加了经营者的义务,从根本上解决消费者维权难问题… 详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全文)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是在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内容基础上进行大幅度的修改、增加和删除。新消法增加了7天无理由退货,强制召回,消费者协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等规定,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权,加大了行政部门职责,严格保护个人信息… 详细>>>

新消法亮点

2014年最新消法全文亮点

新消法将在2014年3月15日实施。亮点一:网购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即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亮点二:强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亮点三: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详细>>>

新消法加大了行政部门职责

新消法不单给了经营者压力,还加大了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加大了市场监管力度。新消法规定行政部门要对商品或服务进行监督检查,行政部门要及时解决消费者投诉,行政部门加大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行政处罚机关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记入到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详细>>>

包装拆除不影响无理由退货

新消法赋予消费者7天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除规定有不宜无理由退货的4大类商品外,还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该完好”。官方解读新消法,消费者拆除网购商品,仍然可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选择退货后,该七天退货期遇节假日可后延一天… 详细>>>

新消法解读

经营者不得泄漏消费者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被经营者随意泄露或买卖,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所以新消法加强个人信息的的保护,其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于收集到的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更不能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还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和其他的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和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详细>>>

新消法:知假售假将退一赔三

新消法加强对知假售假的处罚。新修改的消保法对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提至三倍。消费致死伤的,受害人可索双倍惩罚性赔偿。如果因为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死伤的,北京地区消费者最高可获赔210万,上海将可获得达240万赔偿金… 详细>>>

解读新消法公益诉讼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新消法明确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中国消协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新消法把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确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详细>>>


消费维权
新消法热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发展历程

        1、制定和施行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中通过该法。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审议和修订

          2010年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


          2012年3月,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人大代表提出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2年11月,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列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2013年4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第2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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