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锰律师

张锰

律师
服务地区:浙江-温州

擅长:

法律咨询
  • 张锰
    放心,不可能对方其他地方本来有伤,就赖给你,医疗鉴定是完全可以加以区分的。等对方来找你解决吧,其实应该着急的是对方。
    2009-10-18
  • 张锰
    性质上属于帮工与被帮工关系,有义务进行赔偿
    2009-10-18
  • 张锰
    未婚不存在离婚问题,财产不受婚姻法保护,不属于共同所有
    2009-10-14
  • 张锰
    当企业之间发生员工借调关系的时候,借调合同中不仅要写明借调期间员工的工资由谁发放,还应明确其社会保险费由谁缴纳。1995年原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2009-10-14
  • 张锰
    包括契税 印花税 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等,需要具体计算的
    2009-10-14
  • 张锰
    一般:轻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特大事故20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
    2009-10-14
  • 张锰
    如果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协议有效,与开发项目不一致可能涉及违约问题
    2009-10-14
  • 张锰
    以前企业有罚款权,现在没有。 本人做过温州企业劳动法培训,从我以往处理的争议案件上,贵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来达到同样的效果: 1、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设立“月综合奖或年终奖”,范围可包括出勤、安全、质量、劳动纪律等方面,采用十分制或百分制进行考核。如果劳动者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考核要求,则全额享受奖励,否则就按比例或不能享受奖励。 2、因为 “劳动部印发 《关于贯彻执行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6条中规定 “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根据 “法不禁止则可行”的原则,贵公司可依法制定科学的劳动定额,在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中约定当劳动者超额完成定额时给予奖励,在劳动者没完成定额时,可酌情扣减工资,当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009-10-14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锰
  • 执业律所: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03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浙江-温州
  • 地  址:
    温州市学院中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