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孔顺律师

江孔顺

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擅长:债权债务,公司企业,继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法律咨询
  • 江孔顺
    谁的债务谁来还,你们不用还他父母的债务
    2010-04-29
  • 江孔顺
    只要不是用于共同生活,应当可以通过举证要回或者分割
    2010-04-27
  • 江孔顺
    你可以查询一下,我认为不属于
    2010-04-27
  • 江孔顺
    根据地上附着物评估价进行赔偿
    2010-04-27
  • 江孔顺
    商业用房一般是五十年,有没有资格出售关键看规划情况,你可以到当地房管局或者规划局查询
    2010-04-26
  • 江孔顺
    三年以下,一般半年到一年
    2010-04-25
  • 江孔顺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原告人:王西广,男,汉族,1928年5月15日出生系死者之父。 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西岗村八组 原告人:李喜娥,女,汉族,1931年4月29日出生,系死者之母。 住所地:同上 原告人:宋秀英,女,汉族,1951年8月22日出生,系死者之妻。 住所地:同上 原告人:王可,男,汉族,1988年10月21日出生,系死者之次子。 住所地:同上 被告人:李红欣,男,成年人,汉族。 住所地:郑州市荥阳二十里铺乡关帝庙村 被告人:郑州市公交总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教育费共计______万元整。 2、由被告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04年1月7日下午六点多,本案受害人王伯安推自行车横过郑上路郑供西岗线23线杆处时,被告人李红欣驾驶豫AK8776公交车由西向东行驶,此横过马路处交通护栏和路两边花池均预留有人行通道,且往北行走的大道必经此出口(即北部村庄往南行走横穿此开口处),受害人王百安自南向北穿越时,被告人驾驶的车辆仍在西边很远处,当受害人王百安穿越马路接近中道线时,被告人驾车即向东驶来,见有人横过马路,但被告人驾驶车辆却未减速行驶,当场撞击受害人致死,撞击人后被告人车辆又滑行五十多米,足见车速之高。后被告人李红欣未保护好现场,导致事故处理部门进行事故勘查认定困难。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认定双方违章且确认的责任比例有误,被告人驾驶机动车未减速避让行人导致本事故发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故特诉请贵院依法判处,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 致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四年二月十日
    2010-04-25
  • 江孔顺
    按照最低的十级,郑州市城镇标准,应当在三万以上,要看具体情况
    2010-04-25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江孔顺
  • 执业律所: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101*********95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 地  址:
    河南省郑州市经三路32号财富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