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全贵律师

胡全贵

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濮阳

擅长:

法律咨询
  • 胡全贵
    私生子有继承权,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有实际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等都属婚姻家庭法中的子女范围,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010-01-03
  • 胡全贵
    从法律师上讲,办公司是共同出资,不是合伙关系。没有法定事由是不能退的,你不信任陈先生,可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
    2010-01-03
  • 胡全贵
    法人是指一个组织,你说的法人估计指的是单位负责人,法律上称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需要代表公司在一些文书上签字,须对签字的行为负责,做什么要懂行,懂行了尽职尽责就不会有责任。
    2010-01-03
  • 胡全贵
    这是你的权利,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只需通知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10-01-03
  • 胡全贵
    你介绍的情况不清楚,能否让其承担刑事责任,要看是否构成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关健要看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009-09-12
  • 胡全贵
    要看你同事对交通事故负什么责任了,看一下以下的司法解释,你就可以判断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009-07-16
  • 胡全贵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送养孩子应该经父母双方同意
    2009-06-09
  • 胡全贵
    与他签一份约定财产的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告知可能与他有业务关系及其他有可能产生债务关系的人。
    2009-06-09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胡全贵
  • 执业律所:河南飞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609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河南-濮阳
  • 地  址:
    河南濮阳市中原路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