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鸿躜律师

范鸿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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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重庆-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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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 范鸿躜
    可以找物流公司索赔,协商不成,在诉讼时效内提起民事诉讼。如需进一步咨询,请拨打13320268523,我是重庆律师。
    2008-04-25
  • 范鸿躜
    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鉴于是未成年人,可以从轻处理。进一步探讨责任承担问题,还需要视具体案情。 可以拨打13320268523,进一步获得法律咨询
    2008-04-25
  • 范鸿躜
    依据伤残等级鉴定,如果构成轻伤以上的伤害程度,则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08-04-25
  • 范鸿躜
    所谓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为正确适用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严厉打击寻衅滋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现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在司法实践中办理寻衅滋事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1、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2、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   3、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1万元以上的。   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四项行为之一而构成其他更重罪行,以重罪论处。   (二)非法插手民间纠纷,殴打他人的,以随意殴打他人论;强行收取各种形式保护费,或者非法插手民间纠纷,以强迫手段索赔、讨债、从中牟利的,以强拿硬要论。   但是你朋友仅为劝阻,没有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因此不构成犯罪.但具体还要以公安机关侦查情况为准.
    2008-04-25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范鸿躜
  • 执业律所: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9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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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