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战勇律师

华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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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战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赔偿项目并不是都必须按照项目给予赔偿的,必须按照“权责发生制”办理,即实际发生的给予赔偿,而实际未发生的不予赔偿。例如:没有住院没有发生医疗费住院费的就不予赔偿这一项目,其他的照此类推。
    2010-08-24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华战勇
  • 执业律所:陕西秦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61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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