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霞律师

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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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霞
    您好,依据我国的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012-03-06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霞
  • 执业律所: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8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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