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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的。   (三)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五)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1个女孩的。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   (七)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   (八)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十)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只生育1个女孩的;   2.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2人以上的,只能准许1人;   3.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者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1个子女的;   4.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的。   (十一)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双方原均为农民,后转为城镇户籍,属本人要求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1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属政府统一安排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3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   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十条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胎的,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外,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可再生育一胎的夫妻,由于发证机关的延误未取得《再生一胎生育证》,但已经怀孕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其分娩前为其补发《再生一胎生育证》。   办理《生育服务证》和《再生一胎生育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010.05.22
  •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一般均会得到一定的赔偿。但是赔偿的数额并不均是可以分配的,有些是有特定的花费或者赔偿给特定人,其他人无权要求分配。其中如果明确了抚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数额的均应予以先行给特定的人,一些必要的花费比如说丧葬费等,已经支出的也应排除在分配之外。 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在死亡后由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一方给死者亲属的补偿费用,具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的性质。赔偿金包括哪些赔偿项目呢?赔偿方给付的赔偿金应包含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以及务工人员死亡后应支付给家属的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赔偿方给付的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按照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应当由所有赔偿权利人共同分享。   死者的父母、妻子、孩子以及腹中的胎儿都属于赔偿权利人,都应该按照赔偿金所包含项目得到相应的赔偿金额。上述案件中的被告都是将全部赔偿金归于自己名下,显然是侵犯了死者其他亲属的合法权益。因此司法机关按照上述判决进行分配,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利。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到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上述案件中,死者的孩子年岁较小,是未成年人;死者的妻子在失去丈夫后要扶养孩子;死者的父母年岁较大,渐失劳动能力,在扶养费的分配上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来确定应得到的份额。   当事故发生后,作为赔偿方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支付,对死者的家属在协商时最好能在协议书上就每人应得到的数额进行分配,避免以后因此而发生纠纷。在赔偿金没有分配到个人手中时,作为亲属应该详细了解它的去向,避免在纠纷发生后不能向法庭提供证据。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对涉案的赔偿金进行冻结,使得案件在审理结束后,当事人的权利能得到有效保护。 现实中,发生纠纷比较多的,是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按与死者生前关系的远近程度,进行分配。一般分配的主体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配偶与父母、子女分配数额的多少,要看与死者生活的远近程度,我个人的意见结婚时间较长、夫妻独立生活时间长等也应当考虑在内。如果死者与配偶结婚时间生活时间较长,配偶应当多分一些财产。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以均分为原则。这种事情的处理,因没有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一般会协商调解结案。为了家庭和和谐建议协商解决。

    2010.05.22
  • 一般需要你承担一部分责任

    2010.05.22
  • 要承担,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010.05.22
  • 去受理的地方撤销就可以

    2010.05.22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四、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五、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时,应对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进行核实。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2010.05.22
  • 马上报案

    2010.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