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国利律师

宋国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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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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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宋国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010-05-26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宋国利
  • 执业律所: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301*********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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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  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7号橡六商务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