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芳律师

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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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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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谭芳
    您好,离婚时,对于子女抚养权问题,可以先由父母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按照您的情况,离婚时未满两周岁的孩子,原则上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由父亲抚养。但是,您说男方不要抚养权,您这边可能也没有抚养能力,那么需要提醒您,在子女抚养权没有解决或者双方都不要抚养权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会予以办理离婚登记,法院也不会判决准予离婚。这是《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的体现。 首先,离婚不仅涉及是否离婚的意愿,同时还涉及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争议。选择协议离婚的,要求必须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问题。选择诉讼离婚的,在双方拒绝或相互推诿抚养孩子的前提下,法官如果简单判决准予夫妻离婚并把孩子强行判决给不愿意抚养的父母一方,不仅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更不利于子女抚养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因此,法院此时一般不会判决双方离婚。 其次,夫妻双方在离婚中相互推诿甚至拒绝抚养孩子,违反了公序良俗,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因此法院不会进行鼓励和提倡。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4-01-19
  • 谭芳
    您好,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 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住所地的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2)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下落不明的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4)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5)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6)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情况下可通过被告的居住证、暂住证等文件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4-01-19
  • 谭芳
    您好,由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因此符合法定的彩礼返还的情形,男方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但是如果部分彩礼已经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这部分彩礼一般无法返还。 希望回答对您有帮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024-01-19
  • 谭芳
    您好,成年子女对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若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建议双方优先采用协商的方式处理赡养方式、赡养金额的问题;若协商不成的,老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有负担能力的成年儿女履行赡养义务。 希望回答对您有帮助。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2024-01-18
  • 谭芳
    您好,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若没有特殊约定,则视为夫妻共同共有。 1、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协议中明确归夫妻一方所有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希望回答对您有帮助。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2024-01-18
  • 谭芳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法律上男方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但是具体要求能否被支持,以及能够返还多少,则需要结合当地习俗、法院裁判习惯等因素进行个案认定。 一般情况下,彩礼属于男方婚前对女方的赠与,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男方不能要求返还。但是符合以下法定情形的,男方有权要求女方返还。 1、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包括: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2)项、第(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由于题述双方还没有领证,因此符合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部分彩礼已经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以及子女抚养,那么这部分彩礼可能无法返还。 希望回答对您有帮助,如有需要,欢迎进一步咨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024-01-18
  • 谭芳
    您好,按照您的描述,女方现在是想要变更抚养权是吗? 变更抚养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商变更,另一种是诉讼变更。如果您不愿意将抚养权变更给女方的,那么女方就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变更抚养权。 一般情况下,如果有以下法定情形,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女方如果起诉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的,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承担举证责任。并且您提到离婚六年孩子一直是您带,不清楚孩子现在几岁了,但是孩子和您应该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状态,并且孩子自身的意愿也是很重要的。综上,女方想要变更抚养权还是存在一定难度的。 希望回答对您有帮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十五条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2024-01-18
  • 谭芳
    您好,我国的离婚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不管是哪种离婚方式,都需要提供结婚证。 协议离婚需要需要携带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诉讼离婚一般需要准备的材料有:民事起诉状、结婚证、夫妻两人的身份证、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如有)、财产相关证据,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 请问您说的没有结婚证是指:结婚证遗失损毁,还是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呢? (1)如果是结婚证遗失损毁,您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补办结婚证后,您可以办理离婚。 (2)如果您并没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并未确立,也就不存在办理离婚手续的问题。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仅为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是无需办理任何手续的。但是同居期间有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无法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希望回答对您有帮助。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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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谭芳
  • 执业律所: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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