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湘妃律师

刘湘妃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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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 刘湘妃
    应该发工资。
    2010-08-19
  • 刘湘妃
    享受社保与是否判刑没关系。
    2010-08-19
  • 刘湘妃
    营养费有医嘱建议加强营养才可以支持,可酌情认定金额。
    2010-08-19
  • 刘湘妃
    只能尽量收集证据,不过这类证据确实比较难收集。
    2010-08-19
  • 刘湘妃
    合同什么时候签订的,逾期多久了?你可以随时起诉开发商要求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010-08-19
  • 刘湘妃
    达到法定婚龄,符合结婚条件,可以回去结婚了,不会罚款的。
    2010-08-19
  • 刘湘妃
    一般要治疗终结后进行伤残鉴定。如果不需要进行后续治疗的话骨折四个月应该可以做鉴定了。
    2010-08-18
  • 刘湘妃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2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你老公是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具体要阅卷后看案件情况才知道。建议委托律师辩护,争取判处较短的刑期。
    2010-08-18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湘妃
  • 执业律所: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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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地区:广东-中山
  • 地  址:
    中山市岐关西路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