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巧洪律师

谭巧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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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谭巧洪
    你好,请问你是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2019-07-16
  • 谭巧洪
    你好,根据《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情况包括: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9-07-16
  • 谭巧洪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若未按照规定履行出资义务,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019-07-16
  • 谭巧洪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该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2019-07-16
  • 谭巧洪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2019-07-16
  • 谭巧洪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1、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九)违约责任;(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2、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3、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4、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5、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6、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7、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8、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9、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2019-07-16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谭巧洪
  • 执业律所:湖南鑫铭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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