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华律师

张红华

律师
服务地区:四川

擅长:公司企业,合同纠纷,涉外纠纷,婚姻家庭

法律咨询
  • 张红华
    分公司相当于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并不能算作单独的法人主体,不能单独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股份股权一说
    2019-12-24
  • 张红华
    可以先找当地劳动监察大队
    2019-12-24
  • 张红华
    涉外婚姻离婚需要看你们的婚姻登记情况,再决定离婚手续的办理。离婚后返遣回国的问题是签证问题,需要根据所在国法律来确定,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咨询律师
    2019-12-24
  • 张红华
    三人合伙出资开奶茶店,关于分配分红问题是三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可以在合伙协议内明确
    2019-11-07
  • 张红华
    人民法院判决涉及未成年子女离婚案件。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法院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以下简称《抚养意见》)的规定精神。 在涉两周岁以下独生子女直接抚养方确定问题的案件中,女方如不存在《抚养意见》第1条提到的子女不适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情形,法院均会判决子女由女方直接抚养。这一年龄段的子女在生理上对母亲较为依赖,故一般随母亲生活为宜。而涉两周岁以下“二孩”直接抚养纠纷的案件,法院的判决也会体现上述司法精神:例如有子女两个,较大的孩子4周岁,较小的孩子1周岁,一审法院会判决1岁的孩子由母亲直接抚养,4岁的孩子则由父亲直接抚养;如孩子均未满2周岁,法院会明确以孩子尚处于哺乳期、与母亲长期共同生活为由,判决孩子均由母亲直接抚养。
    2019-11-07
  • 张红华
    财产分割可以基于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的结果。关于抚养权,涉及子女两周岁以上的案件,“自出生或分居以来主要由哪一方照料或随哪一方共同生活”等类似情况成为法院关注的因素。考虑这一因素,是为了保证子女能继续在既有的、自然的抚养关系中成长,维持其生活、学习的稳定性,尽可能减少父母离异对子女生活的变动,尤其关注子女已与主要照顾一方建立的情感联系。不过,这一裁判思路似乎引起了某种误会,个别案件中就出现了为争取“抚养权”而抢夺子女的极端情况。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基于抢夺子女而形成的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现状,绝不能称得上是一种“自然的”抚养关系。这种现状的形成过程只会给孩子身心成长造成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不值得法律的尊重和考量。 另有部分离婚案件,法院判决明确提及基于收入、居住条件等物质方面优势,且多是与子女的年龄大小、长期生活状况等其他因素共同出现。从我国经济目前的市场化程度及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程度来看,令一个成年人获得一个满足自己和子女基本需要的收入来源,并不是一种苛求。而且,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仅负有保障子女物质需要的责任,也应当在精神上给予必要的教育与关爱,故在目前大多数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及格”的情况下,通常不会再对双方当事人的收入、居住等物质条件作进一步的比较。
    2019-11-07
  • 张红华
    首先,如果确实有劳动关系的,可以主张由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向您母亲提供工伤保险待遇。其次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差额部分
    2019-11-07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红华
  • 执业律所: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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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地区:四川
  • 地  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33号华商金融中心1号楼3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