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梅律师

王丹梅

律师
服务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法律咨询
  • 王丹梅
    你好,离婚时孩子抚养费问题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孩子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2016-06-11
  • 王丹梅
    你好,1、你们之间不存在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也就是说,你们之间是同居关系。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所以,你们之间不存在离婚一说,也不存在无效婚姻情况。   2、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分割问题。   针对你们同居期间的财产,首先协商处理,一般是按各自所有划分。   如果协商不成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你也可以去法院起诉财产纠纷,如果是你个人的财产,你有证据证明的话,法院一定会判给你的。但如果是共同共有的,则平均分割。
    2016-06-11
  • 王丹梅
    你好,需要返还。
    2016-06-11
  • 王丹梅
    你好,等待交通责任认定书下来,你俩都有责任。
    2016-06-11
  • 王丹梅
    你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该条还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的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养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养子女的养父母死亡,对养父母生前的合法个人所有的财产,享有与养父母的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应视为养父母的养子女关系,享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 养子女与婚生子女、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是兄弟姐妹关系,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如果养子女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对生父母扶养较多,养子女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享有继承养父母的合法个人财产,同时还可依《继承法》第十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2016-06-10
  • 王丹梅
    你好,先自行修车,完了起诉。
    2016-06-11
  • 王丹梅
    你好,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向对方索要赔偿,具体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其中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伤残、后续治疗都可以做鉴定。您的伤情比较严重其中脾脏切除就是8级伤残、12根肋骨骨折也是8级伤残,其他部位的经过查体鉴定。
    2016-06-11
  • 王丹梅
    你好,如腰椎压缩1/3构成10级伤残,具体得以鉴定意见为主。建议起诉委托鉴定。
    2016-06-11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丹梅
  • 执业律所:黑龙江善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2312*********36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地  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160号北辰大厦110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