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爱剑律师

姜爱剑

律师
服务地区:辽宁-大连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法律咨询
  • 姜爱剑
    不会重复计算应连续计算
    2016-07-22
  • 姜爱剑
    有可能构成重伤,刑法规定构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尽量争取被害人谅解
    2016-07-22
  • 姜爱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理解“工资”的含义。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基本工资通常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扣伙食费、房租费等,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基本工资仅仅是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显然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而实发工资并不能真实体现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比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都可导致实发工资低于劳动者实际的工资,显然也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2016-07-21
  • 姜爱剑
    先看是否有保险,如果保险不够出租车公司以及司机都有连带责任,执行不到款项可以申请法院保全车辆拍卖受偿
    2016-07-17
  • 姜爱剑
    需要鉴定机构根据依据伤情鉴定标准确定是否构成轻伤
    2016-07-16
  • 姜爱剑
    要求公安机关按照程序做伤情鉴定
    2016-07-13
  • 姜爱剑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2016-07-09
  • 姜爱剑
    合同如何约定的?
    2016-07-08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姜爱剑
  • 执业律所: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2110*********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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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地区:辽宁-大连
  • 地  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136号希望大厦3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