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续枫律师

张续枫

律师
服务地区:贵州-贵阳

擅长:

法律咨询
  • 张续枫
    如果腿部骨折,可能构成伤残,可与对方协商,如对方不同意赔偿你相应的费用,你只能起诉,建议你到当地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
    2015-03-30
  • 张续枫
    关键是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乘坐摩托车与什么车发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如二级伤残浙江省按城镇标准仅算伤残赔偿金就是681318元,农村标准为289908元。
    2015-03-30
  • 张续枫
    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造成死亡的应赔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2014年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667.07元/年;2、2014年贵州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434.00元/年;) 2、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贵州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7448元(丧葬费按3210.67元/月)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2014年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3702.87元/年;2014年贵州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4740.18元/年;) 4、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主张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5、交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就诊、转诊、购费、购辅助残具、参加丧葬) 以上就是相关计算标准,因为你的具体情况不清楚,无法实际计算,该起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最重要是死者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这个直接影响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希望对你有帮助。
    2015-03-30
  • 张续枫
    没带驾驶证并不加重你方责任,具体要根据现场认定,对方无证驾驶就已经有一定的责任了。
    2015-03-30
  • 张续枫
    误工费按实际工资算,伙食费、营养费按每天30元计算,护理费按每天80元计算。
    2015-03-30
  • 张续枫
    住院期间每天80元。
    2015-03-30
  • 张续枫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2015-03-30
  • 张续枫
    房屋租赁合同、相关人证、单位出具证明
    2015-03-30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续枫
  • 执业律所: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520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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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  址:
    贵阳市花溪区溪北路51号(老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