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国律师

王建国

律师
服务地区:内蒙古-通辽

擅长:交通事故,公司企业,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法律咨询
  • 王建国
    如没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义务,如果是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后,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其在银行的存款。
    2013-08-17
  • 王建国
    以下是有关故意伤害罪的有关规定,提供给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需要可来电详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 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 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2013-08-16
  • 王建国
    一般情形罚款不扣分。
    2013-08-15
  • 王建国
    父母没有参与,在法律上就与父母没关系,父母没责任。
    2013-08-17
  • 王建国
    请详细说明具体的损失才能确定赔偿范围。
    2013-08-13
  • 王建国
    首先要确定伤者的损失范围,如超出事故车辆交强险的限额,超出部分根据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2013-08-17
  • 王建国
    需要你具体说一下伤情,才能判断,下面是有关《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03/29)颅脑损伤致重伤的标准,你参考吧,具体情况需要伤情鉴定,如有需要,可当面咨询。   第三十八条 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并伴有失血性休克;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颅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硬脑膜破裂。   第四十条 开放性颅脑损伤。   第四十一条 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   第四十二条 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0分钟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如单瘫、偏瘫、失语等。   第四十三条 颅脑损伤,经脑CT扫描显示脑挫伤,但是必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四条 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   第四十五条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六条 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染,如脑膜炎、脑脓肿等。   第四十七条 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引起其他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   第四十八条 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   第四十九条 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五十条 颅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实质性损害引起的症状与病征,如颈内动脉——海绵窦瘘、下丘脑——垂体功能障碍等。
    2013-08-09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建国
  • 执业律所: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505*********28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内蒙古-通辽
  • 地  址:
    通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