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芳律师

王芳

律师
服务地区:云南-玉溪

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法律咨询
  • 王芳
    可以这样主张,但法院不会全部支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012-09-17
  • 王芳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积极赔偿被害人又有自首行为在这个幅度内从轻处罚.
    2012-09-17
  • 王芳
    定金和违约金只能二选一,你可以主张双倍返还定金;也可以主张违约金,具体由法院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调整.
    2012-09-17
  • 王芳
    不合理,你好意帮单位专职驾驶员忙,根据公平原则,不能把全部责任都要求由你承担;驾驶员的行为是单位职务行为,驾驶员有责任,单位也是有责任的.法律依据为<民法通则>职务行为,好意施惠行为,人身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2012-09-17
  • 王芳
    可能为轻伤或轻微伤
    2012-09-17
  • 王芳
    可以补交,补救办法就是要求单位与个人共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如果单位不补交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2012-09-17
  • 王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 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 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2012-09-17
  • 王芳
    分公司不具有法律的独立主体资格,你所有问题都是行不通的.
    2012-09-17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芳
  • 执业律所:云南世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5304*********31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云南-玉溪
  • 地  址:
    红塔区时代广场8幢42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