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振兴律师

高振兴

律师
服务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擅长:

法律咨询
  • 高振兴
    你好,光办赠与公证还不够,房屋的所有权要在实际过户后才是你的。 如需法律帮助,可致电给我。
    2012-03-05
  • 高振兴
    你好,我有几个问题要问: 1、公司和你是否有书面的劳动合同? 2、你工作的10年是否是连续的,中间未去过其他企业? 如果你需要准确的解答,可以和我详谈。
    2012-03-05
  • 高振兴
    最好找社区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来处理。处理不好的你可以起诉,自己打这场官司,你这个事情诉讼费是50元。如需法律帮助,可致电给我。
    2012-03-05
  • 高振兴
    你好,如果所购住房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算夫妻共有。 当然,对于你的情况,我认为属于按份共有。即双方按出资份额享有共有财产。 大家最好就出资问题有个书面的约定。否则一旦发生争议,就很难说清楚。 如需详谈,可来电咨询。
    2012-02-28
  • 高振兴
    你好,我很不理解你的行为。你向朋友借钱如果对方不提出其他条件的话对你不是很有利么,怎么还要多此一举呢? 鉴于你给出的情况不够具体,我很难给出符合你需求的解答,如需详谈,可来电咨询。
    2012-02-28
  • 高振兴
    你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规定如下: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至于犯罪所得,赃物应当予以追缴并返还受害人。 如需详谈,可来电咨询。
    2012-02-28
  • 高振兴
    你好,你的情况应由养老院承担赔偿责任,你家老人予以适当补偿。 理由:《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012-02-28
  • 高振兴
    你好,首先要看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根据认定书来确定肇事司机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对方需要赔偿的费用有:残疾赔偿金、营养费、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食宿、交通费等。 如需详谈,可来电咨询。
    2012-02-28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高振兴
  • 执业律所:启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A2010*********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地  址:
    南岗区隆顺街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