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媛媛律师

董媛媛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公司企业,房产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综合

法律咨询
  • 董媛媛
    您好!从您简单的陈述,初步判断是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的。但如果您当时不不知情,并且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或是借条是伪造等情形,您则无需承担。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详细咨询可以来电。祝好!
    2011-04-13
  • 董媛媛
    夫妻分居两年以上在法院很难得以认定,最好是双方有分居协议,从协议约定的时间起算,当然也可以当事人自认。
    2011-04-12
  • 董媛媛
    如果没有领结婚证的话,就不存在离婚问题,房子是您父亲的财产。您哥哥现在解除的是同居关系不是婚姻关系。
    2011-04-11
  • 董媛媛
    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商不成的,需要通过诉讼解决。
    2011-04-09
  • 董媛媛
    房产证是否已经取得?何时结婚?父母无权要回此房,房子分割要结合事实情况综合考虑。
    2011-04-09
  • 董媛媛
    兄弟姐妹书面约定
    2011-04-09
  • 董媛媛
    如果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存在赔偿之说,但需要分割半年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2011-04-09
  • 董媛媛
    以下法规供参考,结合你哥哥家的实际情况吧。  1.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011-04-07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董媛媛
  • 执业律所: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101*********57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宾大厦A座六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