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某公司诉秦皇岛市某公司货款纠纷执行案
来源:刘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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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某月,秦皇岛市某法院判决,秦皇岛市某公司需偿还长沙市某公司货款60多万元。该判决生效后,因种种原因,一直无法执行。经朋友介绍,长沙
市某公司负责人找到我,希望我能去秦皇岛执行该款项。我于2009年12月份接受长沙公司委托,于12月中旬到达秦皇岛市。异地执行,困难重重,加上秦皇
岛市某公司没有诚意,并且该公司戒备森严,初到秦皇岛市一个星期连人都见不到,更不用说还钱之事。经过与当地执行法官反复沟通,动用各种资源,十多天内与
对方公司进行了十多次的艰难谈判。我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同时通过各种渠道给对方施加了巨大的压力,最后终于与对方公司达成还款协议,对方承诺一次性支付
全部款项。我于12月底顺利返回长沙,该款项也同时全部到位。
此次异地执行,我发挥自身优势,克服重重困难,为长沙公司挽回了巨大经济的损失,也赢得了非常好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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