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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不顾年迈母亲诉法院终获必要份额

来源:贾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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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案情

张*于201311月因病去世。张*的突然去世,给母亲孟某带来沉重打击,然而,就在办理完张*的丧事后,儿媳王某带着孙子张某突然消失了,与孟某断绝了来往,这更让老年丧子的孟某痛苦不堪。为了讨个公道,也为了使自己的晚年生活有基本保障,孟某决定起诉儿媳王某和孙子张某,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张*的遗产。庭审过程中,儿媳王某突然拿出张林生前所立遗嘱,遗嘱中将婚前所购房屋、公司股份、银行名下存款全部留给二被告。只将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的一部分留给母亲孟某。但孟某已年近七十,只是一名普通的农村妇女,仅仅依靠张*的公积金和养老金所分的有限份额,根本无法维持正常生活。面对这种情况,律师该如何为孟某主张权益呢?

二、           法院调解

法院经审理查明,鉴于原告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被继承人张*所立遗嘱中确需为原告留下必要份额。最终,本案调解结案,儿媳王某给付孟某人民币60000元,用于养老。

三、           律师分析

本案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被继承人生前所设立的遗嘱未保留年迈母亲的必要份额,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德唯律师事务所贾芳律师、黄旭强律师指出首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嘱继承是优于法定继承的,当被继承人有遗嘱时要尊重被继承人的个人意愿,但是也有例外情况。贾芳律师、黄旭强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因此,在继承案件中,即使被继承人有遗嘱,但若没有考虑到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需要,则可根据此法条提出诉求,要求获得必要遗产份额。

四、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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