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超律师

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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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案件

离婚后财产纠纷

来源:王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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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女)和周某(男)于200788日结婚,201177日经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调解离婚。周某父亲过世,同母亲共同生活,居住在朝阳区金盏乡曹各庄村。张某的户口在东坝乡。金盏乡和东坝乡都面临拆迁,张某拒绝将户籍迁入周家。按规定张某只能在户籍地接受安置,不能同时在两地安置。2010年张某和周某闹离婚,由于张某在拆迁办有关系,张某以周家的拆迁利益减损相要挟,逼迫周某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安置面积中一居室产权归张某。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周某母亲是被拆迁人,周某及母亲、周某的女儿是被安置人,张某不在列。共安置四套房,其中有三套的购买人是周某母亲,一套一居室的购买人是周某,该一居室的购房凭证在张某手里。两人离婚时,周某未请律师,在法庭上其承认离婚协议的效力并同意给张某一居室。后张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将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得一居室。张某起诉时尚未签订购房合同,也未收房入住。按规定得由周某亲自拿购房凭办理入住手续及签订合同。

周某本可以不承认离婚协议的效力,但其认可了就无法挽回了,故法院会认可该协议的效力。我作为周某的律师,认为房屋买卖协议未签订,也未收房入住,权属未定,本案不应立案,应该驳回原告的起诉。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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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北京市天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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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101*********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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