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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审判处缓刑

来源:苏湖城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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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2月份至3月份,被告人杨某等村民因固废场环境污染问题,对固废场进行围堵二十几天,造成固废场直接经济损失一百多万元,被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苏湖城律师在庭审中对本案定性及量刑均发表了意见主要为:1、固废公司未落实环保措施,违规排放污染废物导致环境污染,会对村民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2、被告人杨某等人系在自身权利遭受侵害的情况下采取的自救维权,行为具有正当性不应当认定为构成犯罪。3、即使认定为构成犯罪,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具有危险性。

【审判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该量刑意见,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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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苏湖城
  • 执业律所: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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