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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诉讼时效从催讨开始计算还是从出具时开始计算

来源:苏湖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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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诉讼时效从催讨开始计算还是从出具时开始计算

【案情简介】

郭某与陈某系合作伙伴关系,陈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偿还郭某货款40400元,经协商陈某于2011618日向郭某立下欠条作为日后还款依据,欠条中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立下欠条后,陈某未依约履行向原告的还款义务。郭某于2014821日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起诉到法院,请求陈某及陈某丹(系陈某之妻)归还郭某货款40400元及其利息。


【本案焦点】

本案焦点在于,郭某于2014821日方才向陈某主张权利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对于相同类型的案件,仓山法院曾此案应当以欠条出具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并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来此案经上诉后,二审法院认定欠条应当从催讨的时候开始计算时效时效,本案不会过诉讼时效。

【律师看法】

首先,本案双方之间长期存在业务关系,且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欠条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亦无法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确定该欠条的履行期限。因此,陈某向郭某出具的欠条应认定为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关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最后,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及最高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未约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限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同时依据《诉讼时效制度》第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郭某向法院主张权利时起算,而不以欠条出具之日起算,并且在本案当事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庭参加诉讼亦无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的情况下,法院不能主动释明并适用诉讼时效规则。




【本案仓山法院判决】

因本案本律师将之前仓山法院一审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案例作为参考直接附件给经办的法官,后来法院据此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某、陈某丹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依据。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判令被告陈某、陈某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郭某支付货款人民币40400元及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最高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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