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律师成功代理劳务派遣职工的工伤事故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9,年仅19岁的江西女工与江苏省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由派遣公司安排范某到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接受公司)工作,工资为每月980元。合同签订后,余某即按约被派遣至接受公司工作。2009年9月23日,余某在工作中发生工伤,造成左手受伤,住院治疗34天,接受公司为余某支付了医疗费16000元。2009年12月20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派遣公司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余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10年3月31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向派遣公司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余某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7级。由于三方未能就工伤赔偿达成一致,余某聘请梁律师为其代理人,为其代理索赔。
【梁律师解析】
“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是劳务派遣的特殊形态,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性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的保护。发生纠纷时,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相互推诿,让劳动者无所适从。现在关键的是要判断谁要对劳动者的伤害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可见,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应承担劳动者工伤赔偿责任无疑。这是否意味着接收单位无责呢?作为用工企业,接受公司应当对劳动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余某在接受公司发生了工伤事故,公司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因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最终在法院调解下,三方就赔偿达成协议,接受公司支付余某工伤赔偿款71600元,派遣公司支付俞某赔偿款91000元,共计162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