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岳某诉上海某驾驶员培训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姚柏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17
人浏览
张某、岳某独生子张某某大学毕业后来上海工作,2009在上海某驾驶员培训公司学车缴纳费用3800元,该公司仅出具一张没有公司签章的收据,无任何合同。在张某某缴纳费用后第二天,教练接张某某去训练场的途中即发生车祸。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上海某驾驶员培训公司以收据没有公司签章、无书面合同、同车人中其他学员亦不是该公司学员而是其他培训公司的学员为由,拒绝承认培训合同关系及相应的赔偿。本律师接受委托代理后,通过相应调查工作,证明张某某与上海某驾驶员培训公司的培训合同关系成立,最终张某、岳某获赔50余万元,后上海电视台《案件聚焦》报道了此案。
以上内容由姚柏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姚柏明律师咨询。
姚柏明律师
帮助过 118 万人好评:2
沈砖公路5666号a座7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