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洪珍律师

赵洪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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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来源:赵洪珍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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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972民初2*51号

原告:赵*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珍,广东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见。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

原告赵*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刘*见支付原告工程款127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4月7日日起,按人民银行同业拆借资金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935.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调整利息请求的起算时间为2020年5月11日。

对方当事人意见

被告刘*见未答辩。

法院就争议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的认定与分析评述

原告主张其自2018年开始承接被告的钻桩工程,至今共承接了四个工程(工程一地点:东莞大岭山镇新塘三角街*巷**号,工程二地点:东莞市大岭山镇大畔田**号,工程三地点:东莞市大岭山镇*岭水**号,工程四地点:大岭山镇大岭村纵队路东*巷*号、*号),原告按约定完成了钻桩工程,但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工程款127000元未还。为此,原告提供了《欠条》、微信聊天记录、《钻桩协议书》予以证明。其中案涉《钻桩协议书》系于2019年8月13日由原、被告双方签订,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负责“大畔田**号”、“担岭水**号”的钻桩工程,工程款结算按照220元/米结算,机械进场后被告支付原告5000元作为进场费用,在施工中由被告按工程进度付80%的工程款给原告,其余20%在钻桩工程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另外,《欠条》系由被告于2020年3月6日签名捺印出具,被告在欠条中确认拖欠原告工程款167000元,承诺一个月内付清;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7月10日期间,原告向被告催收欠款过程,同时显示被告于2020年4月26日、5月10日先后向原告支付款项20000元,合计40000元整。

本院认为,被告将案涉钻桩工程发包给原告,故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主张双方形成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且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127000元,有《欠条》、微信聊天记录、《钻桩协议书》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已完全履行付款义务,也未按约定的付款时间支付欠款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27000元及利息(以127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5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律师费,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刘*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赵*兵支付工程款127000元及利息(以127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5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赵*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2.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兵负担72.86元,由被告刘*见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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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赵洪珍
  • 执业律所:广东才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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