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井辉律师

邵井辉

律师
服务地区:河北-廊坊

擅长:劳动纠纷,公司企业,综合,证券投资

出租车燃油补贴到底应该给谁?车主还是司机?

来源:邵井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1-02-22
人浏览
  

出租车燃油补贴到底应该给谁?车主还是司机?

[案情简介]

 2007年4月12日邵某与冯某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冯某将其所有的一辆廊坊出租车租赁给邵某,在廊坊市区从事出租业务,租赁的期限为2007年4月12日至2009年4月12日,月租金为3000元,合同签订后,邵某当即向冯某支付了30000元押金。

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正值政府对出租车行业进行燃油补贴,冯某多次要求邵某将燃油补贴全额给付自己,邵某始终都未同意,以至于双方发生纠纷。

2008年7月31日,邵某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间向冯某交纳了8月份的汽车租金。同日,冯某无故将邵某所租的车辆收回,称邵某逾期给付租金,违反合同约定,解除了双方的租赁合同。但邵某认为自己并未逾期付款,不存在违约行为。

 2008年4月18日,邵某在某保险公司为所租车辆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纳了保险费3668.97元,保险期间为2008年4月19日至2009年4月18日。冯某2008年7月31日将车收回,此时距该车保险期满尚有8个月零18天,该期间的保险费共计约2610元。

根据廊坊市的有关规定,2008年政府全年燃油补贴共计6180元,每月油补515元。截止冯某将车收回时,在2008年邵某已经营该出租车7个月,应得油补共计3605元。另,2008年7月政府补发了2007年下半年燃油补贴250元,上述燃油补贴共计3855元。

冯某与邵某经多次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2008年8月21日,邵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冯某返还燃油补贴3855以及剩余租赁期间的保险费2610元。

[审理结果]

(一)一审判决

廊坊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冯某与邵某于2007年4月12日所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此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履行期间,2008年4月18日邵某为其了租车辆,向保险公司交纳的3668.97元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属邵某在租赁期间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冯某2008年7月31日违约将租赁车辆收回,单方解除合同,致使邵某丧失了自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4月18日保险期满261天,对该车的占有使用权,冯某理应返还邵某在此期间所交的保险费261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邵某作为承租车辆的个体出租车司机,在双方所订《汽车租赁合同》中,约定邵某在承租期间承担该车一切费用,且合同未对燃油补贴作出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5条的规定,邵某在租赁期间系享受燃油补贴的主体,冯某不具备享受燃油补贴的资格。本院对邵某要求冯某返还燃油补贴385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判决:冯某返还邵某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4月18日车辆保险费人民币2610元以及燃油补贴3855元。

冯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冯某上诉称:1、本案纠纷起因系邵某首先违约所致。2、政府燃油补贴应归冯某所有,冯某将车出租给邵某汽车时间为2007年4月12日,在早在此前,冯某已将该出租车改为天然气动力并且花费6500元的改装费,邵某不是出租汽车的车辆所有权人,邵某无权取得燃油补贴。3、至于保险费不应由冯某返还,这是邵某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自己非合同一方,与自己并无关系,不同意返还。

针对冯某的诉称,邵某的代理律师(笔者)辩称:1、冯某因邵某未将政府燃油补贴支付给自己,遂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冯某存在违约行为。2、根据《河北省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办法》及《2008年廊坊市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办法》的规定,政府燃油补贴的对象为城市出租车司机,这有明确规定。在双方未对燃油补贴有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225条的规定,该部分燃油补贴收益亦应归邵某所有。出租车改装并不改变燃油补贴的补贴对象。3、冯某违约解除合同,致使邵某丧失了对出租车的占有使用权,冯某占有并得到了保险利益,但于法无据,在双方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冯某应当返还保险费利益。

(二)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冯某与邵某所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现冯某将出租车辆收回,邵某亦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故该合同已实际解除。由于冯某提前收回租赁车辆,致使邵某交纳了保险费用而不能完全享受保险利益。故冯某理应返还邵某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用。出租汽车燃油补贴是国家为减少因燃油价格上涨对出租车驾驶员的影响,而给予的临时性补贴,通过该项补贴,确保城市出租汽车行业保持稳定。由于燃油价格不断上涨致使邵某的运营成本加大,而冯某的利益并未因此而受损,其仍然享有每月租金3000元的固定收益。故,根据政府出台燃油补贴的目的和“谁加油谁受益”的原则,邵某运营期间的燃油补贴归邵某所有更为合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作者:邵井辉律师  联系电话:13833669908

以上内容由邵井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邵井辉律师咨询。
邵井辉律师
邵井辉律师
帮助过 173 万人好评: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银河北路第六大街写字楼3号楼中单323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邵井辉
  • 执业律所: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310*********81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河北-廊坊
  • 地  址: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银河北路第六大街写字楼3号楼中单32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