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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诉XX局XXX办安全保障人身损害案(成功案例)

来源:赵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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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二被告作为群众性活动是组织者,没有尽到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XXXXXXX办安全保障人身损害案

(薛XX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原告张XX委托和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贵院受理一审诉讼张XX的代理人,现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合议此案时予以采纳。

一、本案亡者薛X是在二被告组织的群众性活动中突发疾病死亡的,故此本案表象是生命权纠纷案件,实则是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本案的焦点不是谁对薛X的生命权进行了侵害及如何侵害的问题,而是二被告组织的群众性活动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的法律义务,薛X的死亡与二被告未尽到了安全保障的法律义务是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二、本案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9的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153条: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参演与观演群众高达数千人的情况下,随时可能会发生突发紧急事件,具有一般理性思维的人都能预见,二被上诉人作为本案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更应当预见、如果安全保障措施、急救措施到位,基本上就可以有效避免、有效克服突发的紧急事件。故此,援引“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来免除二被告人法律责任,系适用法律严重不当。

三、二被告作为群众性活动是组织者,没有尽到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二被告作为群众性活动是组织者,在参演及观演群众到高达数千人的情况下,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二被告负有以积极行为的方式尽力保障参演与观演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然而,二被告在活动现场既没有安排专业保安人员、也没有消防灭火、紧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甚至连最基本的医疗救护都没有,这系二被告对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严重不作为,与XX办的通知的“严密组织、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的精神严重相悖,更是严重违反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关于“安全责任”的法律规定。

    其二、被告XX办作为本案涉及的群众性活动是组织者、承办单位,居然不派员参会,连最基本的现场秩序的维护都没有做到,更何谈其他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XX不派员参会不是减轻或推卸法律责任的理由,反倒是应当加重其法律责任的依据。作为群众性活动是承办到位,对可能产生的安保法律后果放任自流,是对自己的法律义务严重不作为,产生严重后果的,被告XX理所应当承担较重的法律责任。

其三、死者薛X本人本是退休员工,身体健康,是“大众街舞蹈队”队员,常年奔波于舞蹈队的“晨晚练点”,身体素质较好。薛爱民活动现场突发“心脏骤停”的疾病确属意外,但是晕倒后,二被告竟没有一个工作人员到场询问情况,又因为活动现场严重缺失医疗救护措施所有更没有医护人员出现,后来在围观群众帮助下,拨打12020多分钟后120急救人员才到达现场,薛X经抢救无效死亡。二被告如果稍微尽到安保义务责任,即是安排一名医护人员在场及时进行抢救,也不至于出现薛X因错失6分钟的黄金救治时间而死亡的严重后果。

四、二被告承办的群众性活动是否是公益性活动,不是二被告免除自己法律责任的依据,也没有这样的法律依据。依据《侵权责任法》在第37条中规定:对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并没有区分是营利主体还是其他非营利主体。参演群众是否是自愿、无偿,也不是免除二被告法律义务的依据。本案受害人薛X作为参演群众,积极响应政府部门的号召,配合政府部门的工作,义务演出,本应当受到政府的表彰与奖励。可是在配合政府部门工作的同时,由于政府部门的安保工作的极度缺失,导致了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政府部门不但不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极度推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试问天底下有这样的政府部门吗?又何以取信于民!

五、关于赔偿数额,考虑到二被告所组织的群众性活动为公益性质,确实没有获得营利,上诉人强忍悲痛,愿意以一种高姿态来处理本案,自愿将诉讼请求数额降低一半。

代理人: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

            赵丽  律师

                                               201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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