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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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了还能进行公证吗

来源:赵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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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朱某是香港居民,X6月,他委托代理人李某全权代理与周某借贷纠纷一案。同年11月,朱某因病死亡,代理人未将此情况告知周某。同年12月,代理人与周某申请公证:若周某不还款计划还款,代理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因周某没有按照还款计划还款,第二年2月,李某带着朱某生前出具的委托书及公证文书到法院申请执行,立案时隐瞒了朱某已经死亡的事实,并在申请执行书上自己签署了自己的名字。

周某聘请本律师,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我仔细审阅了全部证据材料,并向债务人详细了解情况。认为(XXX公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事实有错误,且违反法律规定,公证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3号《公证程序规则》第61条之规定,提出复查,请求公证处复查并作出撤销该公证书的处理决定。具体理由:

一、(XXX公证民字第X号公证存在的错误是没有审核、查明当事人朱先生已于X年死亡的事实

经某法院于X1月调查查明:朱先生已于2007年去世,而(XXX公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申请人朱先生于X年向X公证处申请公证时,已经死亡两年多,早已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36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及《民法通则》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55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可知:公民死亡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法定事由,朱先生因死亡而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依法不能申请公证。

二、当事人朱某本人生前没有申请公证,也没有授权他人代理,(XXX公证民字第X号公证公证程序违法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9131718规定可知:当事人可以自己申请公证,也可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具体到本案,XX公证处在作公证时,朱某本人生前没有申请公证,也没有委托其他人申请公证,李某申请公证主体不适格,该公证程序违法。

三、李某明知朱某生已死亡,故意隐瞒真相,滥用代理权,致使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具有重大过错

对于朱某于X年死亡的事实,李某是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李某故意隐瞒真相,滥用代理权,致使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具有重大过错。

综上所述,公证书基本内容违法,与事实不符,程序违法,朱先生因死亡而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3号《公证程序规则》第61条之规定,公证机构依法应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复查结果:

本律师的复查意见,公证处全部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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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赵丽
  • 执业律所: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117*********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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