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清法律关系当事人免于赔偿
来源:赵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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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人身损害纠纷一案,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起诉状中所列内容,根据本案客观事实,结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作如下答辩:
一、根据现有证据,证明XX没有安全隐患,属于正常使用,因此,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XX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原告要求各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被答辩人购物过程中负有安全注意的义务,被答辩人没有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以致撞到XX,因此所受到的伤害完全应由自己承担。
三、根据《xx合同》可知:答辩人与xx是xx关系,造成被答辩人伤害的xx属于被告xx所有,被告xx是xx的所有人、是实际管理人和控制人,被告一与本案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一、根据现有证据,证明XX没有安全隐患,属于正常使用,因此,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XX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原告要求各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被答辩人购物过程中负有安全注意的义务,被答辩人没有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以致撞到XX,因此所受到的伤害完全应由自己承担。
三、根据《xx合同》可知:答辩人与xx是xx关系,造成被答辩人伤害的xx属于被告xx所有,被告xx是xx的所有人、是实际管理人和控制人,被告一与本案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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