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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停在商场外丢失 法院判不赔偿

来源:赵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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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电动车丢失,要求被告赔偿。


案情分析: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受被告的委托,在其与原告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为其一审代理人。庭前,本人查阅了相关资料,做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起诉骑车、放车、丢车的基本事实不存在
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她当天骑电动车上班,并将电动车停放在被告处,并在被告处丢失电动车,因此,原告所述的骑车、放车、丢车的基本事实不存在。
虽然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电动车丢失,并已在派出所报案,但从起诉状及报案材料上看,仅是原告单方自己的陈述,但并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因此,原告起诉骑车、放车、丢车的基本事实不存在。
二、原告与公司之间未构成保管合同关系
原告与被告之间未构成保管合同关系。即使原告的电动车丢失,但原告并未主动要求被告对车辆进行保管,被告也未向原告给付保管凭证,电动车何时停放、何时开走皆由原告自行决定,被告对电动车无法实际控制和占有,根据《合同法》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以标的物移交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
原、被告双方未形成保管的一致意思表示,保管合同未成立。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

退一步说,假设原告所述在被告处停放丢失,原告所述的区域是禁止停放车辆的区域,其丢车损失也完全应由其自己负责。

综上, 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以上意见,希望法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谢谢!


被告代理人: 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赵 丽
2012年X月x日


审判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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