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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无罪辩护

来源:赵丽律师
发布时间:202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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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无罪辩 护 

 

ZJR因猥亵儿童被刑事拘留,辩护人通过阅读一审案卷,多次会见被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疑罪从无原则,应判决被告无罪。

一、以“内裤疑是血迹”报案,但物证“内裤”提交没有见证人见证签名,且“内裤”物证缺失。公诉机关2022年X月X日当庭提交的补充证据“内裤照片”仅有一个侦查员签名,且没有见证人见证签名,程序违法;且当庭提交的公安机关2022年X月X日开庭前一天的书写“内裤照片说明”内容“受害人2月8日提交的内裤”与原案卷材料中的“2022年2月7日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内裤 粉红色”的时间不符,进一步证明内裤照片来源不明,物证“内裤”缺失,故该内裤照片及情况说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SPRA医院2月7日下午的诊断证明书“外阴挫伤”与ZMDSZ医院2月8日的诊断证明“外阴炎”相矛盾(“外阴挫伤”不会一夜之间消失),且没有门诊病历的问询记录相佐证;也没有对该“外阴挫伤”做CT或磁共振或拍照进行物证留存。特别是该案涉嫌刑事性侵案件,更应该固定和留存这些证据。对诊断证明书“外阴挫伤”没有进行鉴定,不能证明外阴挫伤是否存在。且根据医学常识常理,形成挫伤所需暴力是短时间且暴力强大集中在此处作用形成,仅“摸两下”、“手指头伸进去”根本不会造成“外阴挫伤”。另外,由于外阴神经敏感,该处损伤后,疼痛剧烈,正常人无法忍受,何况对于没有自制力的小女孩?但无论是案发当时,还是案发当晚及案发两天后的报案,受害小女孩均没有因疼而哭、喊、叫,且还在案发当晚跟随家人到邻居家打牌至深夜,不符合常识、常理。对SPRA医院诊断证明“外阴挫伤”存疑。

三、提取笔录“阴道拭子”检查(一般未婚女性不做阴道拭子检查,幼女更不能做),说明小女孩处女膜已破裂,内裤上会残留女孩的血迹,但根据DNA鉴定,在受害人的内裤上没有检测到血迹,证明“阴道拭子”检查不真实,系虚假的。

四、SPRA医院的诊断证明和“阴道拭子”应有检查单,更应有收费记录,但SPRA医院对以上检查均没有记录,也没有收费记录,明显不符合常识常理,更不符合医疗常规。证明SPRA医院的诊断证明和“阴道拭子”检查不真实,系虚假的。

五、受害小女孩的第一次和第三次询问笔录没有同步录音录像,程序违法,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第二次询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不连续,不能真实、完整展示实际情况,且该录音录像系在案发后3个月的陈述,根据记忆特征,影响陈述的真实性,也不排除受家人指使和唆使所做的陈述。根据受害小女孩的陈述“感觉他还把手指伸进尿尿的里面,我感觉尿尿的地方有点疼”,对于没有发育完整的年幼女孩,受害人所述的那样的动作是会造成处女膜破裂的,内裤上会残留女孩的血迹,但根据DNA鉴定,在受害人的内裤上没有检测到血迹,证明受害小女孩陈述不真实,系虚假的。且现场在场证人女孩和ZL的证言均没有陈述“被告人摸小女孩”,受害小女孩的陈述存疑。受害人陈述与诊断证明“外阴挫伤”矛盾,根据医学常识常理,形成挫伤所需暴力是短时间且暴力强大集中在此处作用形成,仅“摸两下”或“手指头伸进去”根本不会造成“外阴挫伤”。另外,由于外阴神经敏感,该处损伤后,疼痛剧烈,正常人无法忍受,何况对于没有自制力的小女孩?但无论是案发当时,还是案发当晚及案发两天后的报案,受害小女孩均没有因疼而哭、喊、叫,且还在案发当晚跟随家人到邻居家打牌至深夜。证明受害小女孩陈述不真实,系虚假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六、现场在场证人女孩和ZL的证言均没有陈述“被告人摸小女孩”,受害小女孩的陈述存疑。

七、被告人一直辩称“没有摸”。第一次有罪供述与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存在诱供、威胁。且该录音录像明显有剪辑现象,不能完整显示录音录像的原始状态。第二次有罪供述与第一次讯问笔录大篇幅雷同,且第一次笔录存在诱供、威胁,与实际情况不符,不能证明系被告人的真实意愿的供述,第二次有罪笔录也没有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程序违法(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公通字【2014】33号)2014.10.1施行。第六条)。这两次有罪供述与现场两个目击证人的证言相矛盾,与诊断证明“外阴挫伤”相矛盾。与阴道拭子检查(处女膜破裂)相矛盾。且本案物证缺失(内裤、外阴挫伤照片或录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两次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罪依据,应无罪。

八、犯罪嫌疑人ZJR没有作案条件。现场为堂屋门口,在场人ZL在离案发现场很近的西侧沙发上玩手机,另一在场人ZXY一直在受害人身边,西屋有证人ZXY的父亲,院里有ZXY的奶奶,更何况受害小女孩说“摸了很久”。犯罪嫌疑人ZJR会有心情和胆量实施“猥亵”?!ZJR又怎么敢这么做呢?!这足以证明受害人说的摸了她,并且摸了很久不能成立。

九、未对被告人进行辨认,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未指认犯罪实施现场,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恳请法院坚持“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ZJR无罪。

 

辩护人:河南xx律师事务所

xx律 师

2022年 X月 X日

判决结果:构成猥亵儿童罪,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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