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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与重庆某航空货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案件

作者:张丽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22 浏览量:0

  

于某与重庆某航空货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案件

 

原告:于某

被告:重庆某航空货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办案律师: 张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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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所接受了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特指派我承办该案。接案后立即与当事人于某取得联系并依法进行了面谈,做了谈话笔录。在交谈中了解到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被告因未依法为原告买保险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原告才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但因为原告一开始并未请律师,导致本应在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案件,而被告却向九龙坡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最后九龙坡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下达了一个超时未受理案件的决定书。于是经过当事人的申请,案件由我们着手进行。在我分析并和同事讨论后认为该案虽然当事人未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也算是经过了仲裁程序。我们一致认为应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思路理清后,我立即向沙区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在立案后也让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一起讨论了该案,最终法院受理了该案。受理后我们又发现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我方当事人没有任何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长短和工资多少。于是我们依法向法院申请了调查取证,也要求当事人尽量提供与被告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最后终于在被告单位拿到了不到一个月的打卡记录。在有了这个证据能证明原被告确实有事实劳动关系后,再结合法院的调查取证,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代理人承认了我方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并同意调解,于是双方以当庭调解达成协议而结案。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张丽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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