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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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淄博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行政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医疗纠纷

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

来源:张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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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系夫妻关系,甲在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乙知晓并自愿与之登记结婚。婚后甲因治病负债且经济困难,乙对其不管不问,未尽相关义务。后甲诉至法院要求乙支付抚养费。
经法院审理认定,甲乙系夫妻关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鉴于乙身体问题,法院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判令乙向甲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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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亮
  • 执业律所: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70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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