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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拆迁款引发寻衅滋事罪,如何正确上访?

作者:李捷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10 浏览量:0

案例简介:

20131月,被告人张某父亲在涧西区的房屋被政府依法强制拆除,张某因对政府的拆除决定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已经做出终审裁判的情况下,多次赴省、赴京非正常上访。期间他接受了境外某组织的资助,并在该组织的授意下通过建立网络群、组织非法维权讲座等途径,向同样不满拆迁和补偿标准的人员传授不正当的上访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法,并以个人名义或代理他人提起涉拆迁类行政诉讼案件,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

在此过程中,张某结识了遇到相同拆迁问题的被告人胡某、田某、陈某。20138月至2017年间,四被告人为获取不合理补偿,多次到法院、中央巡视组驻地、人大会场等地非法聚集,采取静坐、举纸牌、打横幅等方式滞留办公区,严重扰乱政府机关及人大会议的正常秩序。

20192月,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被告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其中田某更是以非正常上访为由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施加压力,要求带其旅游并向工作人员索要现金赔偿,属恶势力犯罪组织成员,符合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向西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田某委托我所李捷律师团队作为其辩护人。

代理意见:

接到案件委托后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经过对案件事实的还原分析及适用法律的准确定位,分别从构成罪名的客观要件、被告人的主观目的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三个方面,对田某行为是否构成恶势力犯罪以及是否触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提出以下几点异议。

一、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不能是行政机构。行政机构属于政治体系的一脉,是执行法律和管理社会的机构。它的天然成分是接受人民监督、批评的,不具有自然人和法人的属性,更不可能因为被告人的威胁产生恐惧情绪。因此行政机构在法律上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的对象,成为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一说纯属无稽之谈;

二、田某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中“以威胁、要挟手段,强索公私财物”的客观要件。被告人田某并没有以上访为条件直接向办事处工作人员进行“威胁、要挟”。办事处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发现田某的上访信息,之所以资助田某旅游、给予财产,是出于维稳、平息上访而主动提供的,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精神恐惧,不得已而交出财物”。因此不能将上访与金钱联系起来,这件事不能归因于田某的行为结果;

三、田某主观上不可能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敲诈勒索罪要求行为人对公私财物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有在行为人明知财物不属于自己而故意以刑法禁止的方式将该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才能认定。政府作为拆迁补偿的主体应当向被拆迁人发放补偿款,但由于田某对补偿款数额存在争议,因此一直未领取应属于自己的补偿款。所以田某主观上对应属于自己的补偿款不可能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另外通过上述第二点分析,办事处工作人员为平息上访,额外支付给田某的款项也不能认定为田某通过“非法索要”的方式获得,同时,也不能认定对这笔款项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案件结果:

在充分研究案情的基础上,本所律师经过不懈努力,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被告人田某摘去了本不该属于他的“恶势力犯罪、敲诈勒索”的黑帽子。20203月,检察院仅以寻衅滋事罪向法院变更起诉。

20211月,法院判决被告人田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建议:

由于对拆迁补偿款数额存在争议,田某走上了上访之路。上访是公民的权利,但在此过程中,我们应当依法合理表达诉求,自觉维护上访秩序,不能采取静坐、举纸牌、打横幅等方式滞留政府及司法机关办公区影响正常办公秩序。被告人田某的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这是不可取的。此类行为轻则被公安机关带回训诫,重则将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上访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也会有触犯刑法的危险:

1.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2.非法围堵、冲击、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3.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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